
商標糾紛之金門酒廠(廈門)貿(mào)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三)





看過該案其他內(nèi)容的用戶應該知道公司寶已經(jīng)講解了金門酒廠(廈門)貿(mào)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基本案情以及相關法條和法院的判決理由,這一次公司寶將通過代理人來看看該案件的具體內(nèi)容分析。
【代理人評析】
1.關于金門酒廠的訴訟主體資格
金門酒廠取得金門股份公司的授權,有權對侵權行為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作為本案的主體是適格的。商標權是財產(chǎn)權,并非人身權,其權利可以移轉,金廈福公司認為不能通過授權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2000年11月28日,金門股份公司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獲得涉案商標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高梁酒、蒸餾酒精飲料、果酒(含酒精)、清酒、威士忌酒、白蘭地酒”注冊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于2010年11月1日經(jīng)核準續(xù)展注冊,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2012年12月25日,金門股份公司與金門酒廠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金門股份公司將該商標以排他許可的方式許可給金門酒廠在中國地域使用,許可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金門酒廠于2013年10月24日取得商標局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2013年5月15日,金門股份公司出具《聲明書》明確金門股份公司已將包括本案涉案注冊商標在內(nèi)的17個注冊商標以排他許可的方式許可給金門酒廠使用,并聲明凡中國大陸地區(qū)出現(xiàn)任何其他第三方侵犯金門股份公司上述17個注冊商標權的任何侵權行為,金門酒廠均有權直接對與上述注冊商標權有關的訴訟依大陸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自行提起訴訟。
2015年5月7日,金門股份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金門酒廠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一切侵犯金門股份公司知識產(chǎn)權和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的主體,包括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進行投訴、報案或提起民事訴訟等為保護金門股份公司知識產(chǎn)權必須或者適當?shù)姆尚袆拥取?/p>
商標是用以區(qū)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yè)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注冊人擁有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xù)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因此,商標權屬于財產(chǎn)權,并非人身權,其權利可以進行對外授權由第三方行使。金廈福公司認為不能通過授權獲得商標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因此,金門酒廠取得注冊商標權人金門股份公司的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作為本案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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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糾紛 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