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注冊申請原則誠實信用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注冊申請原則誠實信用,其實無論做什么事情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誠實守信,商標也是一樣的,《商標法》第7條第1款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商標注冊申請原則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商標的申請注冊和使用在民事活動的廣義范疇之內,故其亦應當體現該原則。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商業(yè)活動的不斷擴張,一方面商標申請注冊的絕對需求量不斷上升,另一方面商標被作為謀取不當利益的手段也愈演愈烈。為此。在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中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就是為了突出該原則在商標注冊制度框架下的作用,該原則的精神亦體現在具體的條款之內,從而確保我國商標注冊制度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然而,應當注意的是,我國采取商標注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應當容忍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近似商標標志共存的情形,只有在先商標達到馳名商標等情況下,方某進行“跨類保護”。因此,《商標法》意義下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的是在申請注冊和使用環(huán)節(jié)應當出于實際的使用意圖,在不違背《商標法》其他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進行商標申請注冊和使用行為。為此,在北京高院2019年4月23日發(fā)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第7.2條中規(guī)定,商標行政案件中,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應違背《商標法》第7條第1款的規(guī)定。然而上述指南中的該條款更多應被認知為宣示性條款,并未明確“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作為異議或者無效宣告的獨立事由。同時,2019年修正的《商標法》第4條中已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作為可以予以駁回或者宣告無效的獨立事由,這實際就是“誠實信用”原則具體應用的轉化與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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