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關于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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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審確定今明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否正確
(一)今明公司生產(chǎn)、世博分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與香港榮華公司第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號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以及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今明公司生產(chǎn)、世博分公司銷售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與香港榮華公司第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包裝盒為四方形的鐵盒,構成要素為花朵、月亮及"花好月圓"的圖章。香港榮華公司第1567181、1567182、1567183、1567184號注冊商標均為圖形商標,圖形均呈四方形,構成要素為花朵、月亮及繁星。采用整體觀察、隔離比對的方式,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判斷,可以認定兩者構成近似,足以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今明公司雖經(jīng)蘇國榮授權使用第 533357號注冊商標,但今明公司在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上并無使用該注冊商標,故一審判令其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是正確的。廣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銷售了被控侵權產(chǎn)品,但提供了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合法來源,故一審判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僅判令世博分公司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予以維持。
(二)今明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是否侵犯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問題。如前所述,香港榮華公司最早將"榮華月餅"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在月餅上,今明公司沒有規(guī)范使用其第533357號注冊商標,而是將圈內的文字單獨抽取出來,摹仿香港榮華公司"榮華"月餅的字體、包裝、裝潢,同樣將"榮華月餅"作為其商品名稱,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香港榮華公司的商品,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廣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銷售了侵犯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產(chǎn)品,但有合法來源,故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今明公司既侵犯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又侵犯"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故一審法院酌定今明公司賠償人民幣100000元并無不當。
蘇國榮在二審中提交的行政判決所涉及的商標并非本案爭議的商標,蘇國榮在本案訴訟中,均以其合法使用第533357號注冊商標為由進行不侵權抗辯,故蘇國榮是否擁有或在申請其他商標,均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和雙方爭議焦點無關,故蘇國榮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并不影響本案的處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榮華"文字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不當。廣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蘇國榮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二審法院判令:一、維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東中法民三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二、變更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東中法民三初字第3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立即停止對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行為。
蘇國榮申請再審稱:1.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 179條第(十二)項的規(guī)定,二審判決遺漏并超出了蘇國榮的上訴請求。本案中,蘇國榮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對香港榮華公司的"榮華"商標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二審法院不僅遺漏了這一上訴請求,還直接認定"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同時,二審法院還超出蘇國榮上訴請求的范圍,在"本院認為"的第四部分審理了蘇國榮是否侵犯了香港榮華公司相關權利的問題。2.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二)、(六)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8 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北京法院和廣東法院在先作出并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內容,以及蘇國榮在再審階段提交的其他證據(jù)可以證實,香港榮華公司在1991年后才開始在內地開展銷售活動,二審法院將香港榮華公司的"榮華月餅"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明顯缺乏事實依據(jù)。此外,香港榮華公司是以其所有的第1567181號等四個注冊商標為依據(jù),提起本案商標侵權之訴。在蘇國榮依法享有第 53335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本案應適用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裁判,二審法院根據(jù)《反不正 當競爭法》第 5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認定香港榮華公司的"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蘇國榮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的基礎上,撤銷二審判決第二項,并判決由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答辯稱:1.二審判決沒有遺漏或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一審法院并未否定"榮華月餅"已經(jīng)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這一事實。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雖然沒有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仍然可就本案進行全面審理,這種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2.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從兩個標識本身看,香港榮華公司使用的"榮華月餅"是特殊魏碑體,而"榮華及圖"商標是變體黑體字加圈的圖形化,文字和圖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雖然"榮華"是固有詞組,非香港榮華公司所特有,但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看出,香港榮華公司生產(chǎn)、銷售榮華月餅的時間早于第 533357號商標的注冊,并通過大量的使用行為為其賦之以后天的顯著性,并使"榮華月餅"成為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二審判決對此作出的認定是正確的。蘇國榮提供的所謂新證據(jù)并不能推翻上述事實。相反,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蘇國榮自1997年才開始生產(chǎn)月餅,1999 年才開展宣傳活動。在雙方各自規(guī)范使用的情況下,消費者不會對二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3.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時所確定的案由是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這種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其與注冊商標并沒有法律地位上的高低之分,蘇國榮所提商標保護應當高于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正確區(qū)分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其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故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蘇國榮的全部再審請求。
今明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再審查明,一審、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另查明,在再審期間,蘇國榮提交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香港榮華公司的宣傳資料、香港榮華公司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及《關于佛山市順德區(qū)勒流蘇氏榮華食品商行經(jīng)營方式問題的咨詢函》等,主要為證明蘇國榮經(jīng)營企業(y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以及"榮華月餅"知名度產(chǎn)生的時間。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提交了其通過登報形式尋找"榮華月餅"在內地使用、銷售的相關證據(jù)的情況,但僅涉及9個當事人,且當事人多表明其保存的月餅盒是由香港的親戚或朋友贈送或帶回,僅一人表示為自己購買,一人無法說明來源。此外,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還就其自身在 2006年之后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以及蘇國榮所經(jīng)營企業(yè)在 2008年之后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提交了審計報告等證據(jù)材料。另,經(jīng)商標局核準,第 533357號商標的注冊人名義于2011年6月7日變更為佛山市順德區(qū)勒流蘇氏榮華食品商行。
本院再審認為,根據(j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主要有以下三個爭議問題:
一、關于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所作"榮華"為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認定,直接改判"榮華月餅"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定程序
首先,根據(jù)二審法院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可知,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于2006年 10月1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時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為"認定今明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生產(chǎn)、銷售榮華月餅的行為侵犯了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與馳名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今明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0條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guī)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fā)現(xiàn)在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據(jù)此,雖然蘇國榮未對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認定的問題提出上訴請求,但香港榮華公司與東莞榮華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時,已經(jīng)明確提出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有關的訴訟主張,二審法院在該訴訟主張的范圍內,在對蘇國榮所提上訴主張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一審法院所作相關認定進行的調整,既未遺漏對蘇國榮上訴請求的審查,也不存在程序違法之處。對蘇國榮與此有關的再審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對于蘇國榮所提二審判決還超出請求范圍對其是否侵犯香港榮華公司相關權利的問題進行了審理,本院認為,二審法院在"蘇國榮以其享有第53335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作為不侵權抗辯的理由是否成立"一節(jié)的評述,所針對的是今明公司是否在被訴侵權商品上規(guī)范使用了第533357號商標的問題,并未對蘇國榮的行為是否侵權作出任何評述,不存在超出請求范圍進行審理的問題。據(jù)此,蘇國榮所提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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